(五)在企业内部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对提高地区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具有带动作用,对生态环境保护有明显促进作用,对改造传统产业、完善产业循环链、形成产业间的共生耦合和提升产业技术层次具有支撑作用的项目,以及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有示范作用的生态乡镇、生态社区、生态农业项目;
(三)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综合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
(四)实施主体经济基础较好,技术来源可靠,具有现实可行性;
(五)对列入《淮北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淮北市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的项目,可优先安排。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企业依据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条件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后,报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申报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单位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基本情况和规划;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企业主工艺技术水平、资源、能源利用水平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五)企业环境信用等级、采用先进管理方法等方面的证明资料。
申报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资金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四)项目产业政策、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认定:
(一)初审:由市相关部门对照标准进行初审;
(二)评审: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公示:拟定的示范企业和项目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