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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在企业内部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对提高地区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具有带动作用,对生态环境保护有明显促进作用,对改造传统产业、完善产业循环链、形成产业间的共生耦合和提升产业技术层次具有支撑作用的项目,以及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有示范作用的生态乡镇、生态社区、生态农业项目;

  (三)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综合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

  (四)实施主体经济基础较好,技术来源可靠,具有现实可行性;

  (五)对列入《淮北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淮北市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的项目,可优先安排。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企业依据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条件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后,报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申报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单位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基本情况和规划;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企业主工艺技术水平、资源、能源利用水平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五)企业环境信用等级、采用先进管理方法等方面的证明资料。

  申报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资金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四)项目产业政策、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认定:

  (一)初审:由市相关部门对照标准进行初审;

  (二)评审: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公示:拟定的示范企业和项目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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