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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6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是指开展循环经济工作成效显著,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是指贯彻“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提升产业技术层次、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产业间共生耦合、延伸产业链、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等方面,具有典型推动作用的项目。

  第四条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认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实施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认定管理,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征集和初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独立核算,财务、物资、质量、能源等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相应的计量手段完备;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为蓝色(含)以上,企业环保产品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卓有成效;

  (三)企业主要工艺技术水平达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地方同行业领先水平,资源利用率高;

  (四)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水耗等指标,处国内同行业先进,地区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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