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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6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市财政局设立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操作、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负责筹措资金,现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循环经济企业;

  (二)国家、省级安排的循环经济补助资金。

  第五条 科技三项经费、排污费及其他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发展循环经济。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主要用于:

  (一)配套支持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建设;

  (二)支持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三)资助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

  (四)鼓励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根据支持对象的不同特点,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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