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意见》(沪府发[2008]15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特制定《关于完善本市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财政局
2008年6月17日
关于完善本市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意见》(沪府发[2008]15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水稻、麦子(小麦、大麦)良种覆盖率,推进粮食生产优质化,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现就本市水稻、麦子良种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1、在本市范围内种植水稻、麦子的农户;
2、在本市从事水稻、麦子种植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
二、补贴方式和标准
从2008年起,本市按照科学精量播种的原则,对水稻、麦子良种实施统一免费发放,具体补贴标准:
1、常规水稻由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资金)每亩补贴16元;
2、杂交水稻由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资金)每亩补贴25元;
3、麦子由市级财政每亩补贴20元。
水稻、麦子良种补贴缺口资金由各区(县)财政、市有关单位负责筹措。
三、补贴品种
年度享受补贴的水稻、麦子优良品种,名单由市农委公布。
四、操作程序
1、各区县和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择优确定水稻、麦子良种供种单位。供种单位必须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规定,并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资质,具有合法种子来源和大面积供种能力,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种子质量事故。有条件的区县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供种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