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闽政文〔2008〕1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8年是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关键一年。为确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福建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福建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提出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排目标任务
(一)化学需氧量(COD)减排目标。根据《福建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8年排放总量要比2007年减排1.3%。
(二)二氧化硫(SO2)减排目标。根据《福建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8年排放总量要比2007年减排1.1%。
二、减排工作措施
(一)结构减排
1.COD结构减排关停项目。关停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小企业181个,力争实现COD削减量约0.45万吨(见附件3)。其中,关停小造纸厂36个,小机械加工厂27个,小建筑陶瓷厂22个,小石板材厂23个,小树脂工艺制品厂24个,小皮革服装漂染厂8个,小化工厂3个,其他类型小企业38个。
2.SO2结构减排关停项目。大力实施小锅炉淘汰、改造,推行集中供热、集中治理、降耗减污,关停排放SO2的小企业(锅炉)159个,力争实现SO2削减量约0.5万吨(见附件6),重点抓好厦门翔鹭石化、绿泉实业等6个企业锅炉拆除。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计划年内淘汰和改造(转型)落后水泥产能558万吨,其中龙岩348万吨、三明102万吨、泉州80万吨、南平16万吨、漳州12万吨,计划关停小水泥厂42个。
3.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实施LNG总体项目,按计划投运燃气电厂,推进沿海地区部分区域实行工业、民用整体煤改气,对晋江、南安、闽清建陶业,分门别类实施综合治理,加快推进煤改气。充分利用相对丰富的水能资源,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减少煤炭消耗量。
(二)工程减排
1.COD减排工程治理项目
(1)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新(扩、改)建污水处理厂17座,完善33座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力争实现生活COD削减量约2万吨(见附件1)。其中,福州大学城二期、罗源、闽侯、泉州北峰、泉州城东、晋江仙石二期、龙海、南靖、东山、泰宁、邵武、建瓯、建阳、漳平、上杭、宁德、福安等17座污水处理厂要完成新(扩、改)建工程,配套污水管网并投入运行。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相邻的县(市、区)的污水处理产业化项目,可实行捆绑招商,对分散的住宅新区可就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去年底新建成的长乐、霞浦、福鼎、泉港等4座污水处理厂要配套污水管网,尽快完成调试并投入正常运行;原有已建的福州洋里、祥坂、大学城一期、金山、连江、平潭、马尾、福清融元、厦门筼筜、集美、杏林、海沧、石胃头、同安、翔安、厦大漳州校区漳州东区、漳州华龙、泉州宝洲、石狮一期、南安、晋江、安溪、惠安、德化、永春、莆田闽中、三明列东、列西、永安、沙县、龙岩龙津、南平塔下、武夷山等34座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完善管网尽快提高污水接管率、处理率,并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2)大力推进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实施工业COD治理减排项目133个,力争实现工业COD削减量约0.5万吨(见附件2)。其中,厦门银鹭食品、泉州三荣印花公司等工业废水回用项目33个,连城东方纸业、福建纺织化纤集团等治理设施改造深度处理项目95个,青山纸业等生产工艺技改及长富乳业清洁生产等项目5个。同时要进一步推进其他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零排放等工程,削减COD排放量。
(3)严格实施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全省现有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56个工业园区,必须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在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通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实行集中治理;已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的漳州角美、泉州泉荣远东等工业园区,以及废水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福清洪宽等工业园区,要继续完善配套管网,严格管理、达标排放。
(4)实施中水回用工程。厦门石胃头、石狮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要加快中水回用进度;泉州市区域内漂染、制革、电镀等工业集中控制区要积极推广废水集中处理后回用工艺;长乐市印染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中水回用工程。推进其他具备水循环利用和废水回用条件的区域、企业实施水回用工程,节水减污。
2.SO2工程治理项目
(1)大力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实施燃煤发电机组、热电厂、企业自备电厂脱硫工程项目18个,力争实现SO2削减量1.3万吨(见附件4)。其中,华能福州电厂3#和4#机组要在6月底前、1#和2#机组要在8月底前建成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稳定运行。石狮、永安亿力热电厂,青纸、三化、南纸、邵武中竹纸业自备电厂,龙岩恒发电厂等电厂的燃煤发电机组要在年底前建成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稳定运行。
(2)加强已建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运行管理。厦门嵩屿、漳州后石、福州可门、江阴、宁德大唐、泉州南埔等6个燃煤电厂,要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采取循环硫化床工艺脱硫的龙岩坑口、春驰、晋江热电、安溪煤矸石、厦门腾龙、瑞新、国能新阳、杏林、同集等电厂(热电厂),以及三化、漳州联盛纸业等12个企业自备电站,要按规定添加脱硫剂,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3)加快非电行业锅炉(炉窑)脱硫设施建设。实施非电SO2工程治理减排项目76个,力争实现SO2削减量0.7万吨(见附件5)。其中,三钢1#烧结机和泉州三安、福州鑫海钢铁厂烧结机脱硫设施要在9月底前、福州亿鑫钢铁厂烧结机脱硫设施要在10月底前建成投运。福耀集团炉窑烟气脱硫项目要在6月底前建成投运。闽清、晋江、南安建陶企业群烟气脱硫治理和泉港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等项目要在年底前完成。
(4)确保已建的工业锅炉(炉窑)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厦门明达玻璃、邵武化肥厂、福抗药业、长乐华冠等16家纺织企业、三钢2#烧结机等脱硫设施,要加强管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三)监管减排
1.继续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年底前要完成所有国控和部分省控重点排污单位、明年底前全面完成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仪器的安装和联网。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配合做好联网工作。在线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事先报环保部门同意。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控的跟踪管理。对已安装并联网的污染源,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配备专门力量紧密跟踪,实时监督企业排污情况,每日一监控、每周一分析、每月一汇总、每季一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责成企业整改。
3.全面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核查督查。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总局《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对已建污染减排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其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年度减排项目进行全面核查督查,切实推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围绕污染减排,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
4.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加大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力度,重点加强许可证核发后的监督管理。根据污染减排和促进企业生产技术、工艺优化的需要,重新全面调整、核定各排污单位排放量,督促所有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治理、处置污染物,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5.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清洁生产推进力度,组织青山纸业、纺织化纤、福隆针织、三明化工、长富乳业等排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开展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以三钢集团、厦钨、晋江凤竹、泉港工业园区被列为国家循环经济第二批试点单位,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等为契机,探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循环经济实践形式。
(四)政策减排
1.严格实行电力企业脱硫电价同脱硫效率挂钩政策。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并处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月均值低于95%的,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月均值低于80%的,按比例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对由于发电企业原因未按期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联网的,从规定的安装和联网时限次日起扣减其脱硫电价款。
2.严格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对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达到《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当地政府应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对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措施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3.严格实行减排设施运行评估奖惩政策。定期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酌情降低信用等级。对营运情况好的给予奖励,并作为样板企业,支持其在福建污水处理产业化中扩大市场。对脱硫效果好的火电厂、工业锅炉以及COD减排效果好的企业进行评比,对评选出来的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4.严格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用海、环评文件审批,省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5.继续实行差别电量和替代发电政策。在保证全省总体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已建成脱硫设施且正常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对未按要求脱硫的机组,按照环保部门核定的二氧化硫减排指标,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对超标排放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三公”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对未按规定安装或者因发电企业原因没有稳定联网的燃煤发电机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要视同未脱硫机组限制发电小时数。继续实施对漳平、永安、邵武、龙岩恒发等电厂的限时替代发电。督促南纸、青纸、三化、耀隆化工、东南电化等企业自备小容量机组在满足工艺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停发、减发部分电量,改由大机组发电,并通过省电网供应。督促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6.严格新建项目源头把关。新上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在区域内通过老项目的治理实现平衡,对不符合总量减排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促进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工艺,节能减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技术先进、低耗少污的建设项目以及以改善环境和节约资源为主要内容、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服务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7.推广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征集先进适用减排技术,强化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污染减排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充分利用“6·18”、“9·8”等平台,加强技术交流合作,重点抓好经济适用的燃煤机组脱硫、工业锅炉(炉窑)脱硫、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环保科技进步为减排作出更大贡献。
(五)责任减排
1.强化各级政府减排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减排会议,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减排举措,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要认真实施《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落实,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地方政府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组织部门,并撤消省授予该地方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同时实行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污染减排“一票否决”制。
2.强化企业减排主体责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进行污染减排,通过减排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通过减排增强综合竞争力,通过减排体现社会责任。要自觉主动筹措资金,抓紧实施并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每月要向环保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环保部门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要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切实防止“限而不治、关而不停、拖而不管”的现象。
3.强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要充分发挥减排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共同研究,形成环环相扣、和谐通畅的工作氛围,确保减排政策落到实处、减排项目全面推进、减排成效充分展现。
省环保局负责监督工作意见的实施。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加强沟通汇报,积极争取环境保护部对我省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省经贸委负责实施差别电量和节能调度、替代发电、未脱硫燃煤机组限量发电、采购低硫煤和配煤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省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的市、县(区),要及时向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等部门通报。
省发改委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对达不到规定达标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的意见,督促当地财政落实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省物价局要根据省环保局通报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知省电力公司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负责污水处理费开征与征收督促工作,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相关规定。
福州电监办负责监督相关电力企业执行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并依法吊销关停发电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执行对污染企业的限电、停电;配合有关部门监管电力行业减排措施的落实和脱硫设施的运行。
省电力公司配合环保部门实时监测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督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并将结果报告有关部门;配合经贸部门执行节能调度和差别电量发电计划,配合环保、价格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脱硫电价政策做好电费结算和扣减脱硫电价款工作。
省监察厅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市、县(区)政府和省直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严肃追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健全上下联动机制。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全省总体计划,制定实施本辖区年度减排计划并报省环保局备案。要加大减排项目推进力度,省里重点抓对减排有根本性作用的大项目以及区域性的治理项目,中、小项目由市、县分级抓,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减排项目推进格局。
(二)强化减排项目调度机制。排污企业每月5日前要向所在设区市环保局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各设区市环保局每月10日前要汇总本辖区重点污染源和年度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省环保局。
(三)建立重点减排项目分析会制度。省环保局每月召集各设区市环保局、有关重点减排企业召开一次重点减排项目进展分析会,每个季度向省政府报告一次重点减排项目进展。结合工作进展,适时召开重点减排企业座谈会。
(四)完善减排项目档案台帐。省、市、县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要按档案台帐模式要求,建立并完善减排工作档案台帐。
(五)加强舆论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力度。继续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减排宣传报道,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减排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减排工作。要总结推广污染减排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表扬先进,激发减排积极性。对减排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附件:1.污水处理厂COD减排项目表
2.工业COD治理减排项目表
3.结构关停COD减排项目
4.燃煤电厂脱硫治理SO2减排项目
5.非电SO2治理减排项
6.结构关停SO2减排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日
附件1
污水处理厂COD减排项目
序号 | 地区 | 企业名称 | 规模(万吨/日) | 工程措施 | 投运时间 | 2008年新增削减量(吨) |
1 | 福州 | 洋里污水处理厂 | 30 | 完善管网,一期技改 | 2007.1 | 1080 |
2 | 福州 | 长乐城区污水处理厂 | 5 | 新建 | 2008.3 | 540 |
3 | 福州 | 大学城污水处理厂 | 5 | 配套管网、扩建 | 2008 | 540 |
4 | 福州 | 平潭污水处理厂 | 1 | 接转上年、配套管网 | 2007 | 430 |
5 | 福州 | 罗源污水处理厂 | 1 | 新建 | 2008.3 | 250 |
6 | 福州 | 连江污水处理厂 | 2 | 新建 | 2008.3 | 630 |
7 | 福州 | 福清融元污水处理厂 | 6 | 配套管网 | 2008.6 | 720 |
8 | 福州 | 闽侯污水处理厂 | 1.5 | 新建 | 2008.10 | 50 |
9 | 福州 | 金山污水处理厂 | 5 | 配套管网 | 2008.6 | 100 |
10 | 厦门 | 筼筜污水处理厂 | 30 | 接转上年、管网配套、尾水回灌 | 2007.6 | 5000 |
11 | 厦门 | 杏林污水处理厂 | 6 | 2007 |
12 | 厦门 | 海沧污水处理厂 | 10 | 2007 |
13 | 厦门 | 集美污水处理厂 | 4.5 | 2007 |
14 | 厦门 | 同安污水处理厂 | 5 | 2007 |
15 | 厦门 | 翔安污水处理厂 | 2.5 | 2007 |
16 | 厦门 | 港仔后污水站 | 0.08 | 2007 |
17 | 厦门 | 汇景园污水站 | 0.06 | 2007 |
18 | 厦门 | 黄家渡污水站 | 0.2 | 2007 |
19 | 漳州 | 华龙城市污水处理厂 | 1 | 管网配套 | 2008.1 | 100 |
20 | 漳州 | 角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 1 | 增加处理量 | 2008.9 | 500 |
21 | 漳州 | 龙海市污水处理厂 | 2.5 | 新建 | 2008.8 | 150 |
22 | 漳州 | 漳州市西区污水处理厂 | 2 | 新建 | 2008.9 | 100 |
23 | 漳州 | 东山铜钵污水处理厂 | 1 | 新建 | 2008.8 | 100 |
24 | 漳州 | 南靖污水处理厂 | 2 | 新建 | 2008.10 | 50 |
25 | 泉州 | 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 | 10 | 管网配套、扩建 | 2006.12 | 800 |
26 | 泉州 | 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 | 4 | 新建 | 2007.12 | 500 |
27 | 泉州 | 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 | 10 | 接转上年、扩建 | 2007.5 | 800 |
28 | 泉州 | 惠安县污水处理厂(首期) | 4 | 接转上年 | 2007.6 | 789 |
29 | 泉州 | 南安市污水处理厂 | 2.5 | 接转上年、管网配套 | 2006.12 | 250 |
30 | 泉州 | 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 3 | 接转上年、管网配套 | 2007.4 | 380 |
31 | 泉州 | 永春县污水处理厂 | 3 | 管网配套 | 2008.6 | 100 |
32 | 泉州 | 泉港区污水处理厂(一期) | 5 | 新建 | 2008.1 | 1000 |
33 | 泉州 | 德化县污水处理厂 | 2 | 接转上年 | 2007.6 | 250 |
34 | 泉州 | 市区北峰污水处理厂 | 4.5 | 新建 | 2008.3 | 880 |
35 | 泉州 | 市区城东污水处理厂 | 4.5 | 新建 | 2008.8 | 330 |
36 | 泉州 | 海天环境工程公司(伍堡) | 9 | 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 2007.12 | 216 |
37 | 泉州 | 惠安惠南工业区污水处理厂 | 0.3 | 新建 | 2008.4 | 75 |
38 | 三明 | 沙县污水处理厂 | 3 | 新建 | 2008.3 | 985 |
39 | 三明 | 泰宁县污水处理厂 | 1 | 新建 | 2008.12 | 50 |
40 | 三明 | 三明列东污水处理厂 | 1.5 | 管网配套 | 2008.6 | 100 |
41 | 三明 | 三明列西污水处理厂 | 8 | 管网配套 | 2008.12 | 500 |
42 | 南平 | 邵武市污水处理厂 | 2 | 新建 | 2008.8 | 292 |
43 | 南平 | 建瓯市污水处理厂 | 2.5 | 新建 | 2008.8 | 50 |
44 | 南平 | 建阳市污水处理厂 | 3 | 新建 | 2008.6 | 410 |
45 | 南平 | 武夷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0.5 | 接转上年、管网配套 | 2007.5 | 129 |
46 | 南平 | 南平市塔下污水处理厂 | 5 | 管网扩建及工艺改造A2/O | 2008.6 | 1800 |
47 | 龙岩 | 漳平市污水处理厂 | 2 | 新建 | 2008.8 | 50 |
48 | 龙岩 | 上杭县污水处理厂 | 2.5 | 新建 | 2008.8 | 50 |
49 | 龙岩 | 龙津净水有限责任公司 | 10 | 接转上年 | 2007.5 | 220 |
50 | 宁德 | 霞浦县污水处理厂 | 4 | 新建 | 2007.12 | 900 |
51 | 宁德 | 市区贵歧山污水处理厂 | 4 | 新建 | 2008.5 | 340 |
52 | 宁德 | 福安市污水处理厂 | 6 | 新建 | 2008.11 | 60 |
53 | 宁德 | 福鼎市污水处理厂 | 4 | 新建 | 2008.8 | 114 |
54 | 莆田 | 莆田市闽中污水处理厂 | 8 | 增加管网、雨污分流 | 2007.12 | 1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