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完善财政扶持办法,采取财政贴息等形式,探索和完善政府与银行联手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模式,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做大做强。
(二)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可优先纳入扶持范围统筹予以安排。
(三)实行税收优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进行信用等级评估,确定授信额度,适度简化贷款手续,优惠贷款利率,增加贷款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争取组建主要为当地农村地区服务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或兴办为农服务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联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贷款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服务。创新信贷担保手续和担保办法,采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抵押困难。对合作社兴办的高效农业等项目优先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五)支持规范用地。对市级以上“四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相关规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种养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照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工厂化种养的高效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在使用权期限届满能够恢复为原用途的,视同农业用地。
(六)优化发展环境。登记部门要按照职责设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免费注册登记,现金或实物出资免验资,免年检。严禁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或减少登记条件。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等各相关部门要立足产业发展,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项目支持力度,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供电部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用电要优先安排电力设施改造。经贸、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运输服务,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可在厢体上喷涂“青岛市菜篮子工程配送车”标识,以加快鲜活农产品流通速度。财政部门要落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奖励资金。人民银行要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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