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扎实推进社区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重点在拥有较大数量经营性资产的村或“村改居”的城中村、近郊村推进。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村应具备以下条件:其集体应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性资产,或具有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资源及潜力,有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大多数群众有改革的要求和愿望;村级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能力。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正的原则,抓好全面清产核资、科学设置股权、合理量化股份、规范设置组织四个关键环节,扎实稳妥地推进改革。各区市要认真学习借鉴崂山区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发展的经验,成立由分管区市长牵头,农业、发改、财政、国土房产、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以区市为单位,统一制定本区市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方案,对清产核资的范围、股权设置的类型、股东范围、改革基准日等关键问题,依法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指导改制企业规范设置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
公司法》,引导条件成熟的社区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公司制企业。
(六)稳妥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以严格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先行试点,稳妥推进。在全市选择部分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劳动力转移较多、有实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客观条件、群众有合作意愿、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的村庄(社区),进行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试点。因地制宜地探索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的具体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分割经营的“四荒”资源、集体建设用地等,可将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收益权折股明确到户,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对集体预留的机动地等,可“确权不分田”,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对人均耕地占有较多、劳动力外出务工较多的村庄,可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由合作社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也可以由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参股农业龙头企业、园区和规模化生产基地。为调动和保护农民参加土地股份合作的积极性,提倡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的企业,实行保底收入、盈余分红的分配形式,确保参加股份合作农民的收益。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和保护耕地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严禁以土地股份合作名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
三、加大政策扶持引导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