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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8〕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的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流域综合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是政府规范流域水事活动、实施流域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水利建设长远发展、实现科学治水和依法管水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进度
  本次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基准年定为2007年,近期规划水平年为2020年,远期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规划内容涵盖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农村水利和流域管理等方面。
  我市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8年5-12月):
  1.2008年5月底前,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规划成果和基础资料。
  2.2008年6-12月,进行专题研究、流域综合规划及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分析论证和报告编制。
  第二阶段(2009年1-8月):
  1.2009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青岛市流域综合规划》(初稿)。
  2.2009年2-6月,进行规划成果协调、咨询、修改、审查等。
  3.2009年7-8月,征求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市政府批准后报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
  三、有关部门责任分工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提供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区域发展、能源发展等方面的资料和有关规划成果,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
  市建委:负责提供有关城镇发展布局等方面的资料和有关规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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