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政府必须重视和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落实对企业应急工作的监管责任,帮助企业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加强企业应急管理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现有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监督指导有关企业预防和应对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同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
(三)加强企业预案编制指导和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举办各类应急预案培训班,加强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编制指南或预案范本,提高预案质量。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促进企业应急预案规范化、可操作化。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指导,并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四)加强应急管理联动。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点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五)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政府应急准备金制度,对处置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等给予必要支持。进一步落实企业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征用补偿政策,完善对企业物资合理征用的补偿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扶持应急产业发展。建立完善企业应急队伍有偿服务机制,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社会救援的经费支出予以相应补偿,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社会救援。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高危行业企业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职和兼职救护队员的工伤保险制度。支持建设救援基地,充分发挥救援基地在区域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