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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普查准备阶段(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主要工作是: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方案,进行普查试点,准备数据处理环境,研制数据处理软件,选调和培训普查人员,开展单位和个体户基础工作整顿和清查摸底,组织宣传动员等。

  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1月至9月)。主要工作是: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县级普查机构在这一阶段必须完成普查表的收集、整理和审核、上报工作。统计系统要做好普查数据的逐级审核汇总、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质量抽查等工作。

  数据发布、开发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主要工作包括:发布普查公报,编印普查资料,开展分析研究,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实施。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教育、卫生、建筑、交通运输单位名录及有关普查事项,分别由省教育厅、卫生厅、建设厅、交通厅负责协调;涉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所需的电子地图方面的事项,由省测绘局负责解决。省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豫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级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普查工作。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认真做好本地、本单位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范围内的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派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社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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