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须落实工作责任
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装机容量5000千瓦(西部地区10000千瓦)及以上的,整改处理意见由省水利厅农电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提出,需要腾空库容或控制水位的调度指令由省防办负责下达,需要联合执法的由省厅水政执法监察总队牵头,农电、河道、防汛办、建管、工管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装机500千瓦以上及5000千瓦(西部地区10000千瓦)以下的,整改处理意见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需要腾空库容或控制水位的调度指令由市州防办负责下达,需要联合执法的由市州水政执法支队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装机500千瓦及以下的,整改处理意见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需要腾空库容或控制水位的调度指令由县市区防办负责下达,需要联合执法的由县市区水政执法大队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落实“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以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同时,要按照防汛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抓好“四无”水电站安全度汛工作,认真落实好“三个一”即一名行政负责人、一名技术负责人、一套应急预案,确保度汛安全。
四、必须把握整改要求
对“四无”水电站采取严格措施确保安全度汛的同时,各地也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按照以下要求积极帮助督促业主进行整改,完善相关手续。
未取得规划同意批复的已建和在建水电站,由业主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规划同意批复,不符合规划的一律无条件拆除。
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复的已建和在建水电站,由业主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经复核,工程占河影响在允许范围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复;不在允许范围内但能采取措施补救的,由业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复,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律无条件拆除。
未取得水资源论证批复的已建和在建水电站,由业主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资源论证复核。经复核,符合水资源论证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水资源论证批复;不符合要求但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由业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水资源论证批复,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律无条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