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信息化工程师认证考试费的批复
(湘价函〔2008〕72号)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正式批准我院信息化工程师认证考试组考收费项目的请示》收悉。鉴于你院按我局湘价函[2006]20号批复试行两年来,能严格按照自主选择、自愿参加的原则,规范组考,按标准收费,认证考试实施顺利,得到了学校和社会的认可。经研究,同意你院继续收取信息化工程师认证考试组考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不提高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你院组织开展的全国信息化工程师岗位技能证书认证考试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你院面向学校学生组织该项考试,必须坚持学生自主选择、自愿参加原则,不得与学历证书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