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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搞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及年度计划组织施工,按时完成项目的施工工作。

  二、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工作,编制竣工资料,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三、竣工资料的编制应满足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切实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资料目录见附件)。

  四、建设单位必须在下年度的3月底前编制完成工程竣工资料(2007年完成项目在2008年7月前编制审核完成)、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由市(州)财政局委托的评审机构进行审查。各市(州)财政局、水利局必须在下年度的4月底前联合将本市(州)上年度项目完成、资金使用、项目效益、竣工验收等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五、各市(州)财政局应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项目的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批复。

  六、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应负责组织本地区年度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七、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定期组织对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按计划组织施工和未及时办理竣工手续的市(州),将视情况缓拨或停拨中央及省级配套资金。

  附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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