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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接受捐赠部门要将接受的捐赠物资登记造册,合理计价,妥善保管,并将捐赠物资清单于每周五报市财政局。

三 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抗震救灾定向捐赠款物,由接受捐赠部门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接受捐赠部门对于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转由市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抗震救灾非定向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及我市对口支援灾区和援建项目需求,由市民政局、卫生局、建委、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相关单位提出捐赠款物调配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捐增资金调配使用方案的批复意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按用款进度需求及时拨付资金。
  各接受捐赠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及时分配发运捐赠物资。
  第八条 捐赠款物使用单位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捐赠资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户或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救灾物资采购和援建项目,要保证质量、厉行节约,合理确定开支标准,凡有条件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避免浪费。同时,要按捐赠款物的数量、种类、用途、去向等,填报《天津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统计表》,于每周五报市财政局。

四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滞拨滞留、违规分配、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捐赠款物使用安全、合理、有效。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贪污浪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严肃惩处。
  第十条 建立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信息披露制度。市财政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每周就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归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五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接受捐赠部门留存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2008年6月10日前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并将接受的捐赠物资清单报市财政局;已经使用或拨往灾区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在2008年6月15日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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