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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市建委、市卫生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局拟定了《天津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天津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合理配置使用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强化财政审计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是指,我市社会各界为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所捐赠的专项用于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以及灾民安置的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 抗震救灾捐赠工作和捐赠款物的调配使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接受捐赠部门)负责接受捐赠款物,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捐赠款物的专户核算与集中管理。

二 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

  第四条 接受捐赠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接受捐赠款物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对接受的捐赠款物要做到手续完备、专户专账管理、账款账物相符,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五条 从2008年6月1日起,各接受捐赠部门要按照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用途等,填报《天津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情况统计表》,于每日16时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传真电话:23130810、23131020)。
  各接受捐赠部门要于每周一和周四的11时前,将接受的捐赠资金上交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处开设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财政专户”(户名:天津市财政局,账号:27101,清算号:9072),并附上交财政专户捐款银行进账单及捐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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