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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切实抓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工作的通知

  2.广东省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点名单
  3.广东省粮食高产创建活动专家小组成员和任务分工
  4.2008年各市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点基本情况表
  5.全国和全省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点标牌(参考样式)

  二○○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1
广东省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点测产程序、测产方法,推动高产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和省级水稻、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点测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 粮食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点测产验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市级复测、省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阳光操作,确保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点测产验收顺利开展。
  第四条 粮食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点测产验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市为主。县、市、省三级分时间、分层次进行测产,由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区测产验收工作,并对测产结果负责。
  (二)科学选点。县、市、省三级测产选择项目示范区有代表性的区域、有代表性的地块和有代表性样点进行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
  (三)统一标准。实行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第二章 测产验收程序

  第五条 粮食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点测产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级自测。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示范点生产基本情况开展自测和预估。水稻、玉米在成熟前15~20天进行理论测产,马铃薯在收获前15~20天进行产量预估。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自测和预估结果,示范点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及村组分布简图,技术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情况,及时上报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物收获前,要按照本办法对示范点产量进行实收测产,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
  (二)市级复测。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高产创建示范点自测和预估的结果进行汇总、排序,组织专家进行复测,将复测情况报告省农业厅,并在示范点作物收获前10天推荐1~2个示范点申请省级抽测。
  (三)省级抽测。根据各地推荐,省农业厅组织专家采取实收测产的办法进行抽测。
  (四)结果认定。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对各示范点测产验收结果进行最终评估认定。

第三章 专家组成和测产步骤

  第六条 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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