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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荆州市商业银行财政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荆州市商业银行财政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制定的《荆州市商业银行财政监管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一日

荆州市商业银行财政监管工作细则
(市财政局 2007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荆州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行)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市商行的财务监管,努力实现市商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央管理国有控股企业的作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对市商行履行国有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管职责的主管机关,受市政府委托向市商行派驻监事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市商行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及时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市商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验证市商行财务情况。

  (三)检查市商行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市商行的董事、行长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指导市商行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市商行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协助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市商行应接受、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商行国有资产负责以下监管工作:

  (一)市商行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产权登记。

  (二)市商行国有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划转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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