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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浙建管〔2008〕1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自觉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要实施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加大企业安全生产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的管理力度,切实做到有责有权,强化安全管理。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加强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发现配备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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