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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辖区内祥临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

  11、进行集市交易和打场晒粮;

  12、其他危害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在公路两侧新建房屋、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之间距离不得少于20米。凡占用、利用祥临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管线等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昆瑞路政管理支队大理大队的同意,其设计、修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五、运载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物资的车辆行驶公路时,须遵守《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车道、时速行驶。

  六、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昆瑞路政管理支队大理大队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七、汽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造成路面受损、油垢、污染,路产设施损坏的,同时报昆瑞路政管理支队大理大队。现场处理完毕后,肇事车辆必须立即驶离或拖出肇事现场,恢复交通。

  八、公路沿线的各县、乡镇、村委会、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城乡居民,要爱护公路,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积极协助、支持昆瑞路政管理支队大理大队的工作。

  九、各级各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公路沿线村社、学校、厂矿等单位要教育群众共同维护好路产、路权及公路设施,增强爱路护路意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十、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昆瑞路政管理支队大理大队查处路政案件,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破坏和侵占路产、路权的违法案件,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各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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