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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辖区内祥临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辖区内祥临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
(大政发〔2008〕28号)


祥云县、弥渡县、南涧县、巍山县、宾川县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州辖区内祥(云)临(沧)公路路政管理,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祥临公路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祥临公路是按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一、二级收费公路。

  二、昆瑞路政管理支队大理大队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及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土地等违法行为。

  三、未经批准,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1、设置交叉道口、电杆、地下(上)管线及其它类似设施;

  2、设置棚屋、摊点、加水、维修场地及其它类似设施;

  3、堆放垃圾、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及类似物品;

  4、挖土、取石、采矿、挖沟引水灌溉、排放污物、种植农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放养牲畜;

  5、在公路的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中心线周围100米范围内,挖砂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扩宽河床、引水、烧荒、爆破、伐木、开矿、取土等危害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

  6、设立有碍交通安全、公路畅通的各种标志、标牌;

  7、利用公路两侧边沟排放污水、废水和堵塞边沟、桥涵,阻塞盲沟和截水沟及利用公路桥涵筑坝蓄水;

  8、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公路界标、防护栏杆、导向标、排水设施和花草树木;

  9、在公路上设置路障和从事危及公路畅通的活动;车辆运件拖划路面等行为;

  10、在公路上滴、洒、泼、漏化学物品、油料、粉煤灰、矿石、泥沙、垃圾及其它污染、损坏公路的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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