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民办中学、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和其他未成年人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35元,州财政补助 16 元,县(市)财政补助 24 元,个人不缴费。
(5)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每年人均同级财政补助80元,州财政补助20 元,个人不缴费;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大学生:每年人均州财政补助 60元,学校补助30元,个人缴费10元(特困生由州财政全额补助)。
鼓励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可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状况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标准和方案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暂由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必须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风险储备金列入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入基金专户。
第四章 基本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待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和《大理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是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凭证,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时,应持本人的卡、证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自缴费之次月起所发生的符合云南省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支付。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