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风险储备金作为专项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如需动用,由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大学生、中小学生、职业高中学生、中专学生、技校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他18岁以上不在校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参保人家庭或个人缴费和财政适当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统筹。
各级财政必须按下列标准对参保人员给予专项补助。
(一)大理市、祥云县具体补助和缴费标准为:
(1)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州财政补助10元,县(市)财政补助 50 元,个人缴费 70 元。
(2)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80元,州财政补助10元,县(市)财政补助 60 元,个人不缴费。
(3)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民办中学、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和其他未成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州财政补助10元,县(市)财政补助 30 元,个人缴费10元。
(4)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民办中学、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和其他未成年人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35元,州财政补助10元,县(市)财政补助30 元,个人不缴费。
(二)州级及其它十个县具体补助和缴费标准为:
(1)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州财政补助 24 元,县(市)财政补助 36 元,个人缴费 70 元。
(2)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80元,州财政补助28元,县(市)财政补助 42 元,个人不缴费。
(3)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民办中学、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和其他未成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州财政补助 16元,县(市)财政补助 24 元,个人缴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