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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政府令、撤销或变更县市政府和州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州长签批。 

  第四十八条 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副秘书长、秘书长、州长助理、分管副州长审核,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州长签发。

  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以及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秘书长签发或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分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州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人民政府批转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班子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州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集体学习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

  第五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礼仪。

  第五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第五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四条 对邀请州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应酬性、礼仪性、事务性活动,应由邀请单位事先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视情况作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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