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
(一)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州政协、州工商联及其他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三)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四)畅通信访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强化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许可法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使政府的各项行政行为真正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单行条例的法律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和登记、备案制度。凡以州人民政府或州级行政机关名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决定、命令、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在起草、签批等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报州政府法制局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