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

  (一)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州政协、州工商联及其他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三)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四)畅通信访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强化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使政府的各项行政行为真正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单行条例的法律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和登记、备案制度。凡以州人民政府或州级行政机关名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决定、命令、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在起草、签批等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报州政府法制局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