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
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作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
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行使下列自治权:
(一)依照本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议案;
(二)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三)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四)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五)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护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自治权。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州人民政府的工作机关,协助州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履行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的职责。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属履行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机构有州信访局、州人民政府驻昆明办事处、州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州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州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履行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机构有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州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州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外事办、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