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对州长负责。州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接受州长或副州长的委托工作并对其负责。
州长在外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七条 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负责分工范围内和州长委托的工作,向州长报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副州长之间按分工实行AB角责任制。A角和B角分管的工作,特殊情况下,双方互相顶替。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对秘书长负责,协助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处理相关具体事务。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州人民政府职责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共大理州委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州人民政府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行使同级政府的以下一般职权:
(一)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州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旅游、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