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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政发〔2008〕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28日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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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工作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州政协监督支持下,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以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为目标,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干事;不断增强凝聚力、执行力和创新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州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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