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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我市新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我市新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价费〔2008〕132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出《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11号),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我市新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审核和备案工作。
  1、实行收费的市区道路泊位和确需收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停车场,由各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审核手续,填报《杭州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审核确认表》。
  2、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所,入城口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确需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由停车收费单位依据成本等因素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填报《杭州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审核确认表》和《杭州市区机动车停车成本表》,报市物价局审核。
  3、在节假日、旅游旺季双休日期间停车收费需上浮的西湖风景区内部分停车场所或道路,由西湖风景区管委会物价局统一上报市物价局审核确认,填报《杭州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审核确认表》。
  4、对专业停车场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的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停车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确定,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上述需审核和备案的停车收费,应于2008年6月 20日前上报价格主管部门。
  二、各停车收费单位应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杭价检[2005]213号)规定做好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已调整的,明码标价也应相应调整。
  三、新的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收费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11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杭价检[2005]213号)、《杭州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审核确认表》、《停车位收费成本申报表》等文件和表格可登录杭州价格网(http://www.hzjg.gov.cn/)查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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