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一半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凡属于州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州长授权副州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非经州长同意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常务会议的议题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和州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州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议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关系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使用州级财政资金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建设事项,讨论决定300万元以上的财政超收资金分配,讨论决定政府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基础性、公益性投资项目;
(七)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八)研究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重要法律公布实施时,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向常务会议作新法实施报告。
第四章 会议筹备
第八条 议题提出。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常务会议议题,并经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同意后,提前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州长审定。
第九条 征求意见。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
(一)议题涉及到县市和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县市和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州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向州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