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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大政发〔2008〕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08年5月28日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州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体现州委的工作部署,就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实际。

第二章 参会人员及会议时间

  第四条 组成人员。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主持召开。

  第五条 列席人员。列席人员为州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大理军分区司令员、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州监察局、州发改委、州审计局、州财政局、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州信访局、州人民政府督查室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县市长和州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州人大、州政协各一位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3名以及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列席会议。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州长确定,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必要时由州长决定临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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