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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兼职督学聘任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兼职督学聘任办法》的通知
(浙教督[2008]12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省兼职督学在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兼职督学聘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兼职督学聘任办法

  一、任职条件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熟悉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含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的专业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4.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历)以上的学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5.热心教育督导事业,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省组织的有关教育督导和专题调研活动;

  6.省兼职督学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个别因督导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

  7.省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

  二、聘任程序

  1.省兼职督学的聘任采取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直接考核选拔和各市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分类要求,确定推荐人数。

  2.各市根据省兼职督学任职条件和本地区的实际,研究确定推荐人选;被推荐的省兼职督学人选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浙江省兼职督学申请表》,各市教育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省兼职督学人选进行审查,确定拟聘人选,并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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