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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政策措施的通知

  (五)加大生猪养殖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支持,并给予优惠利率贷款。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用多种担保方式,为养殖场(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市金融办要联系人民银行优先对为生猪养殖提供农业贷款且资金紧张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提供支农再贷款支持。对为农服务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要给予奖励。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公共防疫服务
  (一)综合防控生猪疫病。坚持预防为主,切实落实强制免疫、流通监管、消毒隔离和扑杀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有效防控生猪疫情。对注射疫苗、疫情测报等防疫费用,各区、县(市)政府要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除国家、省补助外,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本级猪场的疫苗经费除国家、省补助外,由市财政承担。对因防疫需要扑杀的蓝耳病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给予养殖场(户)补助。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建设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转的,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积极发展生猪等畜牧业生产,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及畜产品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区、县(市),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二)推进动物防疫示范乡镇(村)建设。建立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队伍及管理机构,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真正将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到基层。计划到2010年,全市共建成2O0个动物防疫示范村、30个示范乡镇,并实施以奖代补。
  三、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和调节
  (一)组织好猪肉等副食品的市场供应。农业、贸易、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分析生猪等“菜篮子”产品产销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加强猪肉产销区衔接合作,健全应急购调机制,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积极扶持发展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积极引导居民科学消费,食用冷鲜(冻)猪肉,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
  (二)促进猪肉及其制品市场流通。取消对合法定点屠宰企业肉制品跨市以及区、县(市)销售的限制,促进猪肉跨县域流通。进一步落实生猪等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
  对市区生猪批发单位和定点屠宰企业运销及屠宰生猪在一定时间内给予适当补贴。清理生猪屠宰、销售环节的各项收费,坚决取缔非法及不合理收费,适当减免屠宰及肉品经营企业(户)的有关费用。鼓励本地流通企业到市外、省外建立产销基地,签订长期产销合同,稳定供杭货源。支持外地养殖和流通企业来杭开办猪肉直销窗口,增加市场可供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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