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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政策措施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政策措施的通知
(杭政函[2007]l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7]10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有效保障市场猪肉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扶持生猪生产
  生猪生产是农民重要的增收渠道,猪肉是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各地要把发展生猪生产作为稳定市场供应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性措施来抓,保持必要的生猪自给率,确保猪肉市场的稳定。
  (一)落实能繁母猪补贴。能繁母猪是生猪生产的核心。为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对本市非禁养区范围内的能繁母猪,按国家规定的每头50元补贴标准,除省财政补助外,市财政补助20%,其余部分由区、县(市)财政予以补助;市直属猪场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各地要抓紧调查核实能繁母猪数量,落实补贴经费,在8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户。
  (二)推进能繁母猪的政策性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风险,鼓励自繁自养,增加仔猪自给率,实行能繁母猪重大病害、灾害保险。能繁母猪按平均每头1000元保额、保费每头60元的标准参保,其保费除省财政补助外,由市财政补助20%,养殖场(户)承担2O%,其余部分由区、县(市)财政予以补助;市直属猪场除省财政补助外,由养殖场承担20%,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补助。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根据省保监局的相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继续实施新办种畜禽场的奖励政策,补助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将引进优良种猪提升生猪质量、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促进生猪品种改良,优质地方猪品种资源保护等项目优先列入市种子种苗工程,积极予以扶持。
  (四)扶持建立商品肉猪生产基地。为确保我市生猪市场必要的自给率,保障重大病害、灾害等非常时期生猪的有效供给,大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化饲养,在继续扶持畜牧园(小)区建设的基础上,分级建立商品肉猪生产基地。市本级建立30个商品肉猪生产基地,由市财政给予能繁母猪更新补贴,以保持我市生猪生产能力,稳定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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