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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7〕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引领支撑作用,规范我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政科技资金落实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意见》(杭政办〔2006〕23号)等10个科技创新政策(以下简称“1+10”科技创新政策),以及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在市财政科技投入中设立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每年不少于8000万元。
  二、资助重点
  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由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1+10”科技创新政策扶持建设的创新载体。
  (一)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是指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对我市经济社会有较强带动作用,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业农村现代化、生态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现代服务业与社会事业等领域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发、先进标准制定项目。
  (二)“1+10”科技创新政策扶持建设的创新载体是指国家、省级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兴办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中央研究院,企业收购海外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研发平台等。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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