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2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贸易局、市财政局拟订的《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3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集安排。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市政府定点配套农贸市场的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项目的资助,以及与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相关的宣传、工作经费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农贸市场,其改造提升方案须经杭州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论证同意,且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在工程完工后,由各区(或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场整合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审计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专项审计。
四、市、区农贸市场改造的财政资助金额,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改造标准和审计核定的市场改造费用确定。其中,区级企业的市场由市、区财政各资助35%、市场承担30%;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的市级农贸市场由市财政和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承担50%。
对新建农贸市场(包括经杭州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设立的其他市场)实行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由市场整合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五、市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