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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杭民发〔2007〕183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为认真落实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浙民优〔 2007〕14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含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等(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执行。具体补助标准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按《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杭政办〔 2006〕52号)执行,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按当地《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执行。其中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后,应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并按照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执行。各类优抚对象现有医疗保障待遇要确保不降低,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按照《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浙民优〔2007〕25号)规定执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用于建立个人帐户的2%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包括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乙类目录检查、治疗先由个人按规定自理一定比例的部分医疗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应由个人自理的部分医疗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从公务员门诊或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其它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依法终止的,以及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原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依法终止的,经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报销;无工作单位(含失业后改领伤残优抚金)的,由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报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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