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征兵办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杭民发〔2007〕255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武部,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武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武部: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继续做好兵役工作和义务兵家庭的优待工作,经市政府同意,调整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的确定
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年优待金标准按城乡统筹的原则,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市区城镇人口比例+上年度杭州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市区农村人口比例”确定。
进藏义务兵家庭的年优待金按义务兵家庭的2.5倍发放。
二、2007年度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
2006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47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674元。市区户籍人口为414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为256万人,占总人口的62%。农业人口为158万人,占总人口的38%。经测算,2007年度义务兵家庭的年优待金标准为11500元。2007年度城镇义务兵家庭的年优待金仍按12000元,西藏服役的按30000元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庭的年优待金调整为11500元,西藏服役的按28750元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