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民发〔2007〕176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
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民优〔2007〕144号)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57号)、《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体检,凡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仍然执行现行规定。
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因核辐射致残致病需评定残疾等级的,由当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统一安排到指定医院体检。对其中残情达到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所在区、县(市)民政局要及时按补评残程序上报评残;对因核辐射致病,尚未达到评残标准的退役军人,有工作单位的,治疗放射性疾病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二、对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具体标准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按杭州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执行,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按当地不低于省厅补助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