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师资力量和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能力。
4.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近两年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三、资助、奖励标准
(一)服务外包企业和企业总部来杭投资落户且有实际税收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07]8号)的规定给予补助。
(二)服务外包企业自主品牌的奖励标准。对获得国家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获省、市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名牌和驰名商标称号的服务外包企业,按《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28号)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扩大离岸外包业务,对出口规模和增长幅度名列全市服务外包企业前列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服务外包企业创建研发机构的资助标准。服务外包企业创建研发机构并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按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5号)的规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项目资助。
(五)服务外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和产品的资助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共性建设项目及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软件产品出口及出口加工基地建设项目、软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项目,按《
杭州市“信息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杭信办[2004]69号、杭财企一[2004]1003号)的规定给予资助。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内外自主知识产权登记和取得专利权,并能实现专利产业化的项目,按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28号)的规定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