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3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拟订的《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市外经贸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杭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7]32号)的要求,加快我市服务外包(离岸,下同)产业的发展,确保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至2010年,市财政每年整合和筹措3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其资助或奖励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服务外包企业和企业总部来杭投资落户;
(二)服务外包企业实施出口品牌战略;
(三)服务外包企业出口奖励;
(四)服务外包企业创建研发机构;
(五)服务外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
(六)服务外包企业创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
(七)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
(八)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九)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企业自筹资金创办服务外包专业园区;
(十)市政府确定的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国内外市场开拓、对外合作与交流以及整体宣传等其他公共项目。
二、资助、奖励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资助、奖励范围。
在杭州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及培训机构。
(二)申请条件。
1.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其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以上,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且直接与一家或多家境外发包商签订中长期合同。
2.经认定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的30%以上、年业务收入在100万美元以上或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不到30%,但离岸外包收入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且直接与一家或多家境外发包商签订中长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