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用地公开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等动态信息和情况,并在同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公布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将《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并严格按照《划拨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补充协议上的规(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开、竣工时间施工建设,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四)完善项目的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对照项目用地供地规(约)定的内容逐项验收。对划拨的用地,重点检查是否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强化建设供地管理责任
(一)明确供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监管负总责,并认真研究制定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和着力内涵挖潜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同时,要对本辖区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法依规用地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管理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城乡规划建设、环保、林业、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供应和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核、核准和备案工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供地前的规划条件的编制、审批工作和用地后的规划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土地供应过程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报审工作。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三)严格供地考核。自2008年起,建立全市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地率考核机制,实行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倒序三年递减定量考核办法,对本年度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50%的,前一年度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80%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