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供地结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地时,要严格把握好生产性用地与非生产性用地的供地比例,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与房地产用地的比例。新增建设用地要重点用于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其中用于房地产用地供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供地量的20%,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用地面积不少于房地产总用地量的20%。
(三)把握供地节奏。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须在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征地工作,并在6个月内完成供地。对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根据工业用地和土地市场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供应。
(四)加强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产业政策、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成交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严格实行用地合同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集体决策制度和征缴规定。
三、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一)完善供地备案制度。从2008年起,全省实行土地供应信息在线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每供应一宗建设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供一宗、录一宗”的原则,在土地成交(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供应信息及时录入土地供应管理系统,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各地要对1999年以来所有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土地的供应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并将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土地供应管理系统。
(二)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检查制度。从2008年起,市政府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将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分级进行检查。单个建设用地200亩以上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协助省政府负责日常检查;200亩以下的由各县(市、区)负责日常检查。各县(市、区)每半年要对所有报批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供应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重点检查供地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有关规费是否足额缴清,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使用,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市政府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发展改革、监察、城乡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县(市、区)供地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在抽查中发现当地自查中不严格按规定办事的,除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还要追究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