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氧化硫减排认可的主要措施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要求,目前国家核定二氧化硫减排认可的主要措施有:
1.针对燃煤电厂、燃煤锅炉采取的工程减排措施(包括:石灰石-石膏法、双碱法、氨法、氧化镁法、半干法等以及使用清洁燃料如煤改天然气、沼气等;
2.通过结构调整如关停小火电、小钢铁、涉水企业以及淘汰其他落后产能增加的减排量;
3.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新增削减量。包括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增加在线监测、提高脱硫设施运行率、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其方案等。
三、我市二氧化硫减排的主要措施及要求
SO2减排工作要坚持“淡化基数、重视增量和减量,落实产业结构减排、工程措施减排、加强监管减排三大措施”的原则,工作重点要放在结构减排和工程措施减排上。
(一)严把企业环保准入审批关,抓好新、扩、改项目的SO2减排工作,源头把关,控制增量。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严把企业准入审批关,对没有完成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治理任务的区、县或行业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严格执行限煤区政策,除集中供热规划批准的定点热源外,不再批准建设新的燃煤供热设施。集中供热规划未划定的区域,可以批准建设型煤锅炉,作为实现集中供热之前的过渡性措施,但须明确淘汰时限。
2.我市所有在建和拟建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站、大学园区、自备电厂等使用燃煤设施的建设项目,要进一步严格环保标准,必须按要求同步建设国家认可的脱硫设施及除尘装置,保证脱硫率在85%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要求脱硫率达到70%以上,并做好以新带老工作。
3.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批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鼓励使用集中供热。10蒸吨以下锅炉主要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轻油、电等,在城市天然气及集中供热管网敷设不到位的区域可使用型煤锅炉;在集中供热(或清净能源)不可替代情况下,新建10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正规脱硫设施。
4.积极推进循环流化床锅炉的使用并开展水煤浆锅炉的试点工作。
(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通过结构减排增加SO2削减量。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一方面要加强对计划关停小机组的督促检查工作,保证关停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衔接,认真落实我市“十一五”期间淘汰小水泥、小冶炼、小造纸等落后产能企业计划,降低和减少我市的SO2排放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