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区)级参评单位及市级参评单位所属窗口单位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由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市统计局和对应的市直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围绕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服务对象等,采取问卷测评的方式进行。
3、第四类评议对象的群众满意度调查,采取在学生家长和医院患者中开展问卷测评的方式进行。其中,对学生家长的问卷测评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医院患者的问卷测评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部署,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县(区)级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由县(区)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会同本级统计局共同商定。
㈣交叉检查评估。检查评估主要围绕2007年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调查中收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2008年省、市“政风行风热线”收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和2008年本系统、本行业自查自纠中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方案另定)。
1、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会同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在市直主管部门组织自查自纠、督促整改落实的基础上,于10月份在全市对县(区)参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交叉检查评估。全市成立5个检查评估组,每个组负责一个县(区)、管委会的检查评估工作,组长由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成员分别从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中抽调。
2、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检查评估组,于11月份对市级参评单位组织实施、整改落实、省直系统得分排位等情况开展综合检查评估,检查评估不排名,只对得分领先的优秀单位进行表彰。
㈤集中统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对县(区)级参评单位的群众满意度调查、交叉检查评估情况进行封闭统分并进行排名,统分排名结果呈报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审定。其中分数统计按以下方法进行:
1、对县(区)级参评单位的评议分数统计,根据群众满意度调查、检查评估情况进行综合打分,采取百分制计分。计分方法如下:⑴群众满意度调查占民主评议总分的70分,采用“多指标综合计分”,分“总体满意度评价”和“工作中存在不良行为评价”两大部分,其中,“总体满意度评价”占群众满意度调查总分的70%,设定“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对应分值为0.9、0.8、0.7、0.6、0.5;“工作中存在不良行为的评价”占群众满意度调查总分的30%,设定“不存在”、“有但不严重”、“严重”、“非常严重”四个等次,对应分值为1.0、0.8、0.7、0.5。⑵交叉检查评估占民主评议总分的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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