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筹措:除省统一融资外,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发改部门)、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和城镇污水处理奖励资金(财政部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环保部门),以及其他部门掌握的相关资金,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项目还款。
(六)投资核定和下达: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核定项目总投资,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厅及时拨付资金。
(七)组织施工:在项目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区)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或项目法人(原则上可以由城投公司或指定的国有企业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县(区)政府应在6月20日前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项目进度、质量、概算等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确保建设资金合理使用。
(八)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九)项目转让: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建成运行后,原则上由省政府授权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省县(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打捆,通过竞标方式向社会投资者出让特许经营权,亦可由县(区)政府自行转让特许经营权,回收建设投资,用于偿付借款本息。
(十)资金偿还:县(区)政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债务主体。县(区)要设立污水处理建设资金归集专户和还款资金归集专户,县(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未及时还款的,由省财政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扣还。
(十一)运营监管:项目运行期间,由建设(城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行业监管,由环保部门负责污水排放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监管和尾水排放质量的监管。
(十二)已完成项目审批或已采取BOT等方式启动的县(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在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的,可按原建设方案继续组织实施,并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有关政策。但资金未落实,需申请融资借款的,应将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补报省发改委审核。
四、政策措施
(一)出台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在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众负担和按规定组织听证的前提下,根据项目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和污水处理率,按照20-30年的项目经营期限,确保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投资及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适当补偿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合理核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0月1日后尽快出台。省发改委提出指导价后,具体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污水处理收费应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考虑污水管网的维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