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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

  对有关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仍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按照属地管理和有利执法的原则,由市、区两级拆违工作办公室组织各执法主体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具体的执法主体根据违法行为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小区和经批准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以规划部门为执法主体;对城郊农民违法占地建设以土地部门为执法主体;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违法建设以城市监察、市容环卫和市政园林部门为执法主体;对侵占城市河道和水体的违法建设以河道水利部门为执法主体。对需要启动拆违协调机制联合执法的,分别由相关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市拆违工作办公室和荆州区、沙市区政府及荆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并在城监部门的执法参与和公安部门的执法保障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行联合执法。

  五、严明纪律

  把查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凡在本辖区本部门责任范围内发生新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不能及时依法处理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所在单位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一)市规划、国土资源、市容环卫、园林及城监、河道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和处理违法建设及违法占地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依法必须作出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决定,违反规定只作出罚款决定的; 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市、区两级政府(含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1.非法批准占地或非法批准工程建设的;

  2.指使、授意或强令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批准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

  3.因工作失职,对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分管范围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禁止不力,致使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三)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出租土地致非法占地行为发生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罚外,违法行为人属于社区工作人员或固有单位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包括其他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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