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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一)对停车矛盾不突出、无人值守的区域,其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免费停车;对停车需求较大、有人值守的区域,其道路停车泊位可按管理成本收取停车泊位费。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按不同区域和时段,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停车场应错时对外开放,鼓励其免收停车费;确需收费的,应按管理成本确定,但不得高于道路停车泊位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其停车费标准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依据成本等因素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其停车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确定。
  (四)为缓解西湖风景区内道路交通压力,鼓励自驾车游客通过换乘进入景区,旅游集散中心对换乘的小型车辆实行免费停放。同时,景区内部分停车场和道路停车的收费标准在节假日、旅游旺季双休日期间实行上浮。
  六、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
  (一)公共停车场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
  (二)市区道路停车泊位需由交警、城管和社区通过“三结合”的工作机制确定,明示为收费停车泊位的,方可收取停车泊位费。市区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工作下放各区,由各区成立的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三)住宅小区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实施停车收费的,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并征得各区政府停车管理相关机构和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四)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应由其后勤服务机构或新设立的相应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经营资格。
  七、停车场所经营者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承担的职责:
  (一)经营者应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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