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
(市物价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破解“停车难”,加强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完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组织实施。公安、建设、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形式。
(一)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停车场的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所的收费;
2.入城口停车场的收费;
3.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的收费;
4.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配建的专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内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收费;
5.鼓励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免费开放,确需收费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专业停车场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的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鼓励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的配套停车场所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