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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第七条 2008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为每月每人5元/㎡,其他旗县市区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8年年底前,中心城区要做到应保尽保,旗县城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中心城区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

  2、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

  3、申请人及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

  4、申请人及配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

  5、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提供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公章。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并连同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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