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8〕6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坚持“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用的余额全部;
(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屋。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